提示: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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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锢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遭禁錮的人,终身禁止做官[1][2],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親戚[3]。属於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4],秦时称为“籍门”[來源請求],《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來源請求]。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來源請求]。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來源請求]。明、清有“永不叙用”[來源請求],相当於禁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沒有像這樣單獨奪去擔任公職權利的法律,較相似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暫時或終身褫奪幾乎一切政治上的權利。而在中華民國,類似的刑罰為「褫奪公權」;遭褫奪公權的人雖仍保有選舉權,但失去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也無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和禁錮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頗為相近,但褫奪公權對一個人的實施期限不一定是終生。

在日本刑法中,禁锢刑指剥夺罪犯的自由,适用于国事犯罪、过失犯罪。不同于惩役刑,禁锢不强迫劳动。[5]

註解[编辑]

^ 教育部國語辭典有關「禁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解釋。

^ 林煌達. 宋代恩赦與貶降官員的敘用 (PDF). 2012年.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

^ 如漢朝未期的黨錮之禍。

^ 《左傳.成公二年》:「晉人使為邢大夫,子反請以重幣錮之」

^ 讲座综述 日本自由刑改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 复旦刑法学科「刑法之道」系列学术讲座第三讲. 复旦大学法学院. 2022-12-12 [2024-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06).

參見[编辑]

褫奪公權

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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