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的界定不良信息是指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负面信息。主要表现为:(一)饭圈违规1. 互撕谩骂:挑动、教唆用户对其他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采取谩骂行为及用户间的谩骂行为。2. 刷量控评:号召用户、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3. 诱导集资:诱导、强迫用户以购物、充值、集资等物质化消费;以外链、加群、二维码等形式诱导用户去第三方平台进行集资等行为。4. 侵犯隐私:恶意泄露用户隐私信息、贩卖明星个人隐私等行为。5. 造谣爆料:通过爆料等形式造谣其他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6. 号召抵制:号召用户对明星经纪公司、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参与的作品进行有组织的恶意抵制行为。(二)网络暴力1. 侮辱谩骂:通过使用攻击、诅咒类言论,贬损站内其他用户。2. 侵犯隐私:曝光他人隐私,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信息,公开号召、引导其他用户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3. 造谣诽谤: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布主观揣度的负面信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侵犯站内其他用户名誉。4. 贬低羞辱:通过恶意截图、节选文字进行报复泄愤、混淆视听,对站内其他用户进行标签化定义。5. 道德绑架:将个人意志强加给他人,戴“有色眼镜"对站内其他用户进行不客观、不理性的评价,刻意引发地域、性别、贫富对立等情况。6. 冒犯骚扰:在特殊场景下,虽未使用侮辱攻击性词汇,但发布恶意调侃等内容,对站内其他用户造成冒犯与骚扰。(三)其他不良信息1.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等。2.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3.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4.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5.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六章 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人身攻击界定(一)侮辱谩骂:指事实简单清楚的侮辱、谩骂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肆意辱骂、诅咒,用语言贬损或攻击他人。(二)不友善言论:指在网络社交互动中,发布不尊重、不友好、不礼貌的内容,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不适与反感,破坏友好交流的社区氛围,对和谐的社区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恶意挂人、炒作过时言论、恶意贴标签、故意挑衅、放大偏见以及用词不雅等。(三)宣扬仇恨与歧视: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恶意号召举报;恶意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群体及个人。(四)其他攻击行为:指通过头像、昵称、域名、等信息载体发布其他不文明或挑衅、暴力内容。

第十六条

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人身攻击处置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未在追溯期的内容可以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七章 侵犯个人权益

第十七条

侵犯个人权益界定 (一)泄露隐私:公开他人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二)内容抄袭: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原作者或不注明转载的,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微博的内容。(三)冒充他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发布内容及各类自我说明营造虚假账号,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使用换脸、变声等深度伪造技术生产的视频、音频、图片等。(四)虚假认证:身份认证用户的认证说明与实际不符、使用虚假资料认证或提交的认证资料不全、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认证、买卖认证等。(五)除以上内容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

侵犯个人权益处置原则(一)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投诉才受理。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非当事人投诉也会受理: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2.当事人未投诉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投诉或引起大量传播。(二)内容抄袭处置原则:为微博网友提供优质内容的博主和账号,长微博内容、多媒体微博内容逐渐成为原创内容的重点保护对象,投诉人和被投诉内容为以上两种的,将采取线上投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非首发于微博的内容和站外原创内容,因无法判断内容来源及创作完成时间等因素,故不能采取线上投诉的途径进行保护。(三)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泄露隐私、内容抄袭、冒充他人处置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未在追溯期的泄露隐私、冒充他人内容可以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四)虚假认证处置原则:1. 因个人身份证信息被占用而投诉,需要上传本人近期手持身份证照片作为投诉凭证。2. 因职位变动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由站方协助更新认证信息。

第十九条

侵犯个人权益处置结果(一)处置侵犯个人权益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扣除相应信用积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侵犯个人权益为目的存在的账号予以禁言、中止广告共享收益直至限制访问。此外,虚假认证处置结果如下:1.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2.认证账号发布的微博内容含有营销信息等违规内容的,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3.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认证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置:身份认证用户或兴趣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身份认证和兴趣认证;vlog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vlog认证;自媒体认证用户,撤销认证,并3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自媒体认证。4.买卖认证:认证账号存在违规购买认证的行为或违规向他人提供认证服务的行为,或发布的微博内容含有买卖认证内容的,撤销认证,并永久取消认证资格。5.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永久限制访问。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投诉(一)人身权益投诉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人身权益投诉是指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纠纷投诉。(二)权益投诉的处置原则1. 受理条件:(1)未能通过线上投诉流程进行处理的。(2)对线上投诉流程处理结果不满意的。(3)未进行线上投诉,而直接通过权益投诉流程进行投诉的。2. 受理方式: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投诉。(三)权益投诉的处置程序1.站方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并核实投诉人身份与投诉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性后,会根据本规定由站方直接处理侵权内容,之后会通过微博站内私信方式告知投诉人具体处理结果。2.站方明确承诺,权益纠纷的投诉,在无特殊情况下,如果资料齐全,将在接收到投诉人的有效投诉后尽快予以处理。如纠纷本身复杂疑难,且须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方可处理的,不在此列。具体投诉流程请参考《微博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https://service.account.weibo.com/roles/complaint)(四)权益投诉的处置结果1. 处置、屏蔽涉嫌侵权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2. 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处置、屏蔽涉嫌侵权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外,将对该用户采取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处置。(五)被处理用户认为处理有误的解决方式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中,微博会以私信方式告知被投诉用户处理情况,被处理的用户认为处置有误要求恢复内容或账号的,可提交不侵权声明材料至微博重新审核,微博也会视情况再次将不侵权情况反馈至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站方在收到生效判决后将配合予以执行,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八章 不良价值导向

第二十一条

不良价值导向界定(一)拜金炫富:宣扬拜金主义,打造浮夸、虚假的精英人设进行营销、诈骗,编造、虚构超过普通人群消费能力的内容。(二)唱衰国内、崇洋媚外:刻意无视国情差异,宣扬国外的优越之处,贬低国内。(三)卖惨引流:编造悲惨经历、渲染悲观情绪,以“卖惨”博取用户眼球、博取用户同情,诱导用户捐款、购买商品等。(四)哗众取宠、恶意博眼球:利用故作丑态表演等行为来博取用户眼球;用浮夸、低俗的言词或做作、夸张的行动去迎合群众,以博取好感和支持;以猎奇伦理剧情信息、猎奇恶搞内容骗取流量。(五)贩卖焦虑、丧文化:利用公众对社会热点的关注和比较心理,将少数个例夸大为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博取眼球,传递负面情绪,达到贩卖产品、收割流量的目的。(六)浪费、好逸恶劳:浪费食物,吃/做大量食物。浪费食材,重复制作。展示极端吃播喝播,刻意展示的暴饮暴食;不尊重劳动和普通劳动者、崇尚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不思进取等观念的内容。(七)其他不良价值导向信息: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不良价值导向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不良价值观投诉处置程序追溯期为自违规发生的1个月内。

第九章 不实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不实信息的界定不实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关注的虚假信息。站方通过不实信息投诉产品、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及#微博辟谣#平台三种手段对不实信息进行治理。不实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一)造谣传谣:捏造、夸大、扭曲、隐藏细节或整体事实;搭配错误图文、过期信息、断章取义误导他人。(二)冒充新闻当事方:冒充新闻事件中的当事方,发布虚假信息。(三)其他不实信息:包括通过换脸、变声等技术手段伪造的视频、音频、图片,冒用他人名义等传播虚假消息等。

第二十四条

不实信息处置程序(一)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二)投诉时同步发布#微博辟谣#话题词微博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不实信息受理方式:受理之后,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如有必要,将在直接处理前通知双方进行24小时的陈述,陈述信息将作为辅助判定的重要依据。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不实信息涉及的当事方通过微博辟谣投稿机制发布声明的,按照投稿机制处理。微博辟谣投稿机制与不实信息投诉:1. 不实信息当事方可通过#微博辟谣#平台投稿机制发布澄清信息或声明。2. @微博辟谣会根据投稿内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实性进行转发或置顶。3. 构成不实信息且有当事方发布#微博辟谣#公开声明的,将予以标注。4. 投稿账号需对添加话题词的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 欢迎政务微博、媒体账号、新闻当事人、科普人士进行投稿。6.用户认为媒体账号发布假消息假新闻的,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不实信息处置方式:(一)站方通过网友投诉和主动发现,完成对不实信息投诉的处理。(二)被判定为不实信息的微博内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标注、限制展示、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将受到扣除信用历史分、禁言禁被关注直至限制访问等处罚。(三)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四)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1. 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2. 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3. 站方通过投稿和对不实信息投诉等渠道,发现、筛选、传播重大辟谣信息。

第十章 违规营销

第二十七条

违规营销的界定(一)标题党、带节奏:1.使用夸张标题,关联无关热点事件,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2.利用争议性话题煽动舆论贩卖焦虑、散播恐慌、制造激愤等。(二)垃圾信息:垃圾信息是指存在过度营销、展示或传播广告信息等,对用户造成骚扰,或对平台生态构成严重影响。具体垃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涉及流量造假等方面的买卖交易内容,如买卖粉丝、买卖认证、买卖账号、买卖数据等。2.通过微博@他人、评论他人、私信他人等骚扰他人方式传播的广告信息内容。3.在超话、热搜、同城等场景中,发布与该场景无关的买卖商品或服务、宣传营销等广告内容。4.包含不相关关键字以谋求在搜索引擎中不正当曝光的广告内容。5.使用特殊符号、图片、文章中穿插广告词等方式规避垃圾信息审核的广告内容。6.以欺骗性文案引导诱骗用户点击链接或图片广告,如未注明的广告链接、跳转网站等。7.组织、雇佣、招募网络水军等内容。8.单账号多次或多个账号互相配合发布、呈现的广告信息等。9. 发布代替他人注册账号、认证账号、验证解除账号限制等内容。(三)其他营销信息1. 传播三俗信息;传播庸俗、低俗、媚俗信息,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2.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3. 歪曲解读政策:无依据抨击国家政策,刻意放大矛盾、引导网友刷量控评。4.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 涉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

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的界定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以下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二)侮辱、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等相关内容。(三)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四)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五)涉未成年人隐私的相关内容;(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七)其他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站方将视情况对涉未成年人违规信息报送网信、公安等部门。

第十二章 恶意投诉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恶意投诉界定恶意投诉包括:1.违规在先,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放弃自身权利后又进行投诉的。2.以悬赏等方式号召他人进行投诉的。3.投诉理由带有攻击词汇的。4.投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干扰投诉正常处理的。

第三十条

恶意投诉处置结果站方对于在规定的期间内多次恶意投诉的用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加重处罚:1.用户在30天内提交恶意投诉超过10次的,限制投诉7天。提交恶意投诉超过20次的,则再次累加限制投诉7天,共14天,以此类推。2.恶意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账号,同时采取限制投诉、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措施。

第十三章 加重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重处罚的条件和结果站方对于在规定的期间内多次因违规被处罚的用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加重处罚:用户在30天内因发布违规内容被处罚5次及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禁言、直至限制访问的处罚。本条中所称违规是指因发布人身攻击信息、侵犯个人权益信息、不实信息被判违规。

第十四章 申诉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的条件和结果用户对站方判定存在质疑时,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诉。申诉有效期为收到被举报处理的私信起24小时内,且每条被举报内容只能申诉一次。申诉结果认为举报无效,将恢复用户被举报的内容对全站可见。申诉结果认为举报有效,将加重处罚。本条中所称站方判定是指因用户纠纷被判违规或不违规。多次申诉无效,站方将对此账号的申诉功能予以限制。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人身攻击、侵犯个人权益在内的线上投诉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无法核实身份信息,只能处理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投诉,微博提供的此类线上投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纠纷投诉,请通过人身权益投诉入口,按要求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